(2013)江民一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849号原告罗某。被告林某。原告罗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