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伟年与蒋伟、李玲、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年,蒋伟,李玲,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龙伟年。委托代理人汪扬,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被告李玲。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7楼。负责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伟年与被告蒋伟、李玲、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伟年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伟年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伟、李玲、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伟年撤回对被告蒋伟、李玲、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伟年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