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牛棒升与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棒升,杨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牛棒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治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牛棒升与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治国的户籍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商洛市商州区,我院已依法委托其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3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甄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