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法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牛棒升与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棒升,杨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牛棒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治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牛棒升与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治国的户籍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商洛市商州区,我院已依法委托其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3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甄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