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恢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巧梅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梅,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巧梅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巧梅于201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标的额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书约定的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5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6500元。关于调解书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项,被执行人已将办理房产证书的相关手续报送房屋管理部门,考虑该审批办理周期较长,本院遂以(2011)雁民执字第011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巧梅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线索,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经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1年8月29日将诉争房屋的产权手续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张巧梅名下。嗣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款。现已将2011月5月21日至2011年8月29日期间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2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张巧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