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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徐遥遥与胡星、魏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遥遥,胡星,魏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徐遥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洁茹。被告:胡星。被告:魏炜。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遥遥与被告胡星、魏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遥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5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