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东友与王翔、四川川瑞实业有限公司排除防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3)达渠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周东友,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城镇居民。被告王翔,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清,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寥占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奎刚,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友诉被告王翔、四川川瑞实业有限公司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东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东友承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