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晨与宁波石浦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晨,宁波石浦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金晨。被告:宁波石浦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晨与被告宁波石浦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晨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原告金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芒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