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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吴某某和刘某乙诉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旬刑初字第00021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刘某甲,男。原告吴某某,女。原告刘某乙,女。被告人唐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甲、原告吴某某和刘某乙诉被告人唐某某、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甲及原告吴某某、刘某乙撤诉。审 判 长  骆云桥审 判 员  吴洋富人民陪审员  胡顺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