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吴某某和刘某乙诉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旬刑初字第00021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刘某甲,男。原告吴某某,女。原告刘某乙,女。被告人唐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甲、原告吴某某和刘某乙诉被告人唐某某、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甲及原告吴某某、刘某乙撤诉。审 判 长 骆云桥审 判 员 吴洋富人民陪审员 胡顺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