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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姜美俊与王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美俊,王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姜美俊,男。被执行人王忠孝,男。姜美俊与王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做出的(2003)铜印法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忠孝未自觉履行义务,姜美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96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忠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姜美俊支付案件款6965元(含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王忠孝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王忠孝的银行存款6965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美俊6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03)铜印法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