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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唐民初字第7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宗山与刘振虎按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山,刘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唐民初字第774-9号原告刘宗山,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学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虎,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唐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欣,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系被告刘振虎女儿。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唐民初字第7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县隆昌大酒店即将支付给被告刘振虎的租金14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冯立安审判员  张瑞珍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改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