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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660号原告:刘某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