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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国兵与刘俊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兵,刘俊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兵,男。被执行人刘俊川,男。张国兵与刘俊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俊川未自觉履行义务,张国兵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刘俊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国兵支付赔偿款58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70元。但被执行人刘俊川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提取了刘俊川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有陕AE26**/陕A35**号半挂牵引车理赔款5877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国兵58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7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