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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付方庆与高玉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方庆,高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付方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旺,男,汉族,农民。申���执行人付方庆与被执行人高玉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旺名下银行存款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边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