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张兴武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年9月3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兴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