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校串良与朱菜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12)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校串良,朱菜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校串良,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孝义村校家组。被执行人朱菜地,男,1954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北庄村朱家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672.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