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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民,男,该公司董事。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应当于2012年11月、12月支付的货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