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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封向福诉被告成都一帆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向福,成都一帆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2号原告封向福。委托代理人霍向军,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一帆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原告封向福诉被告成都一帆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向福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封向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向福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