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中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锡中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滨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旺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吉日嘎朗图苏木。法定代表人贾建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其他财产和财产权益予以冻结、划拨、扣押、查封。二、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长 有审判员 贾 永 福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巴 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