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提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乃琪、烟台市福山校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烟台市福山校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鸿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乃琪,烟台市福山校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鸿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乃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烟台市福山校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鸿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乃琪,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乃琪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福山校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鸿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00)烟福立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烟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00)烟福立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