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441号申��执行人: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汪安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俊松,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程俊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俊松银行存款31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