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秉忠诉张本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忠,张本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刘秉忠,男,193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本峰,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地址: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秉忠诉张本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秉忠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秉忠撤回起诉。诉讼费456元免交。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