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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91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扬某某,女,2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