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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姬凯杰与赵宏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凯杰,赵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姬凯杰。被告赵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凯杰诉被告赵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凯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凯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退回原告4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