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姬凯杰与赵宏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凯杰,赵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姬凯杰。被告赵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凯杰诉被告赵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凯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凯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退回原告4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