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重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凤梅与孔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梅,孔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重字第00010号原告陈凤梅,女,61岁。被告孔岩,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梅诉被告孔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需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保方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刘征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