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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重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凤梅与孔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梅,孔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重字第00010号原告陈凤梅,女,61岁。被告孔岩,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梅诉被告孔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需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保方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刘征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