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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本院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E×××××绿色雪佛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黄县城东大街与硝河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内黄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博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2007)鄢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属有前科。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林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