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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953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祖军。被告:李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