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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小浪底专线*号院。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君堂,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号院*栋5门***号。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贾惠敏,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号院*号楼**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灵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甘棠路与跑架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国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波,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组**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宝亮,洛阳市湹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涧桥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涧桥建筑公司、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前期投资款49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截止起诉时违约金已达68.697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三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涧桥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2013年7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涧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君堂、贾惠敏,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子明,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利波、张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审核当事人身份时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玉宏审 判 员  赵玉香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