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汪忠平与陈力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平,陈力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813号原告汪忠平。被告陈力平。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平诉被告陈力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忠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力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忠平撤回对陈力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免后收取426元,由汪忠平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富 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