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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