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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豆某某,农民。被告周某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