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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班冬梅与赵长斌、王建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冬梅,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班冬梅。被告赵长斌。被告王建娣,被告张玉强。被告杨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冬梅与被告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