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班冬梅与赵长斌、王建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冬梅,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班冬梅。被告赵长斌。被告王建娣,被告张玉强。被告杨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冬梅与被告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长斌、王建娣、张玉强、杨新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