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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敏萍与程建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7)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萍,女,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富平县杜村镇莲湖大街。被执行人程建华,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职工,富平县留古镇程郑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富民初字第0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09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2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取2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部分。本案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富民初字第05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