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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商初字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卞传芹、王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卞传芹,王德平,李红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商初字6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瑞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圣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职工。被告:卞传芹,农民。被告:王德平,农民。被告:李红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卞传芹、王德平、李红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