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赤列达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列达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一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列达杰,男,1990年1月8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系西藏拉萨市尼木县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6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3年6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列达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布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列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赤列达杰在本市罗布林卡路甲热村一出租院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暗红色电动车,现赃物未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赤列达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车发票、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估价鉴定结论书、抓捕经过、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列达杰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盗窃数额确定基准刑为六个月,在此基础上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赤列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琼 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