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重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文玲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玲,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重字第00109号原告田文玲,女。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玲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撤回对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免于缴纳。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刘明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