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徐向虎与田晓壮、刘红松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虎,田晓壮,刘红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徐向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晓壮,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松,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向虎诉被告田晓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田晓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饶阳县境内,且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州市境内,故深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为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516KM+870M处,该地点位于饶阳县境内,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饶阳县,且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州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晓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饶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