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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继东、任雪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继东,任雪琴,任子润,金丽婷,陈建亮,龚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何劲松。委托代理人:黄刚。被告:陈继东。被告:任雪琴。被告:任子润。被告:金丽婷。被告:陈建亮。被告:龚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陈继东、任雪琴、任子润、金丽婷、陈建亮、龚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