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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王哲,方建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256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超。被告: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被告: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聚。被告:王哲。被告:方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生贵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王哲、方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68元,减半收取23984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