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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交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陈海梅与叶毓珍与王英花与叶岷鑫与司家豪与海南省黄埔军校同学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梅,叶岷鑫,叶毓珍,王英花,司家豪,海南省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352号原告陈海梅。原告叶岷鑫。原告叶毓珍。原告王英花。被告司家豪。被告海南省黄埔军校同学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志东,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梅、叶岷鑫、叶毓珍、王英花与被告司家豪、海南省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支公司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自198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梅、叶岷鑫、叶毓珍、王英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泰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