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与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1233号原告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长泰半截巷小区3号楼1单元5层。注册号610100100254785。法定代表人陈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28号。注册号61010040000054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师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剑门泵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41元,剩余641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