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腾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腾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李静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36号原告:沈阳市铁腾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三家子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立,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珍,女,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李静丰,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腾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前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