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郑笑华与XX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笑华,XX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63号原告郑笑华,被告XX灶。原告郑笑华诉被告XX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宣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笑华诉称:2011年7月4日,被告XX灶称资金紧张向原告郑笑华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作为借款人被告本应守信及时还款,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能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XX灶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7月4日,被告XX灶向原告郑笑华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欠条》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被告也可以随时向原告归还。《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在借期内为无息借款,逾期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未主张,视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笑华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5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帐号:19699901040008737。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