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赛花与蔡彩宝、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赛花,蔡彩宝,何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周赛花,退休职工。被告:蔡彩宝,下岗职工。被告:何东海,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赛花与被告蔡彩宝、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赛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赛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赛花负担。审判员 梁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