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粟樟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樟秀,苏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14号原告粟樟秀,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纯进。委托代理人王南,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绍艺,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石生,资源县林改办主任。第三人苏广生,农民。原告粟樟秀不服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撤销颁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就争议的林地、林木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故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樟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涛审 判 员 王荐淋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侯进虎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