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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粟樟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樟秀,苏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14号原告粟樟秀,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纯进。委托代理人王南,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绍艺,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石生,资源县林改办主任。第三人苏广生,农民。原告粟樟秀不服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撤销颁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就争议的林地、林木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故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樟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涛审 判 员  王荐淋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侯进虎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