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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青海省西宁市民政福利企业公司与廖承木、邓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西宁市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廖承木,邓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西宁市民政福利企业公司。被执行人廖承木。被执行人邓义福。本院在执行(2001)荔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承木、邓义福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荔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