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胡海军、陈巧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293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被告胡海军、陈巧糯、胡雅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军、陈巧糯、胡雅航目前均去向不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海军、陈巧糯、胡雅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海军、陈巧糯、胡雅航的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0月9日,被执行人胡海军、陈巧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胡雅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42元、执行费1282.13元,由被执行人胡海军、陈巧糯、胡雅航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2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