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与郭学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西华工商所干部。被执行人: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10000元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3)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3)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1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健玲审判员 黄海丹审判员 李穗儿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刘炳礼陈智光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