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桂花与被执行人金仁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花,金仁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蔡桂花,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金仁淑,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蔡桂花与被执行人金仁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9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14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另案,本院已进入对被执行人金仁淑的房屋进行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郎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