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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洪喜、杨百春、刘树山、王三军、杨百林、毛忠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洪喜,毛忠录,杨百春,刘树山,王三军,杨百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行职员。被告唐洪喜。被告毛忠录。被告杨百春。被告刘树山。被告王三军。被告杨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洪喜、杨百春、刘树山、王三军、杨百林、毛忠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 信审 判 员  潘显波代理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齐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