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5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3年5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4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台州市××区头陀镇头陀街西××号附近,以扒窃方式窃得顾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顾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牟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指令出动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至2013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百度搜索“”